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在这一领域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中不仅要加强对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及域名的保护,更要加强对一些新出现的网上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
网站名称是人们对网站最常用的称呼,它同企业的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网站所有者往往将网站名称看成是企业的商标或者字号。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他们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网站名称虽然表面上具有某些企业名称、字号、商标或域名的特征,但是从本质上它同这些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依附的主体不同,网站名称的依附的主体是网站———一个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网上主体。因此如果我们直接比照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以及域名的法规保护网站名称显然是不妥的。但是根据知识产权的一般概念,网站名称肯定是属于知识产权应该保护的范围内并且需要我们加以管理、保护的。
网站名称同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以及域名存在很多的相同之处,那么能否借鉴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网站名称呢?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做出一些必要的调整。
网站名称从它的功用上讲更类似于企业的字号而不是企业的名称,所以我们只听说过“新浪”,而没听说过“北京新浪综合门户网站”。但是字号是不能完全离开企业名称而单独存在的,它只是构成企业名称的四大要素之
一。如果我们要照搬字号的管理方法来管理网站名称,就势必先要建立一个网站名称命名制度,再把现在通常意义上的网站名称人为的认定为“网站字号”来进行保护。
部分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一种服务商标,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网站所有者也就是将网站名称看成是商标,并通过到工商局的注册来对其加以保护的。因此商标管理中的统一注册,按照区域监督管理的模式对于网站名称管理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域名的中文版,管理方法上同域名的管理存在相通之处是必然的。特别是域名注册申请方法上简便、自由、开放的规则是我们必须吸取的长处,比如:先在线申请,然后补交书面材料;条件宽松,审批内容少等等。
结合已开展的网站备案登记工作,我们认为将网站名称管理纳入到网站备案登记工作中来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网站名称问题的方法。
首先,网站备案登记制度中要包括对网站名称的管理问题。网站名称作为网站备案登记事项是网站所有者在申请备案登记时必须要填写的内容。
其次,网站备案登记制度的管理模式适于网站名称的管理。如果工商机关实施对全国范围的网站名称管理,必然就要建立由国家统一审核登记,各地工商局分级负责日常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
三,有利于将网站名称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体系。网站名称管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必然需要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既然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涉及巨额物质资源的分配,那么网站名称的保护要深入最终必须要有类似《商标法》、《公司法》这样专门的法律进行支持,即便在现阶段我们也应该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发布法规进行规范。这种规范首先是要明确我们的管理职权,其次是要明确我们的管理地位。
在管理职权问题上,比照现有的法规只是一方面,还要从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出发,去摸索和建立一些新的法规。
其次,我们要对现有的网站备案制度和流程上进行一些较大的修改。目前看仅仅依赖备案模式是不能完全实现监管网站经营行为的目的,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最终要增加有关的审核项目,从而逐步将其变为有备案性质网站注册管理制度。我们在网站管理上最终要建立的是我们工商机关主管的一个准入体系。
关于网站名称管理的制度目前还只是我们的一些设想,它的最终成型有待于我们向国家局的请示以及同兄弟省市局的共同研讨。
网站名称管理总的看必须是实施统一登记,分级管理的办法。备案登记体系必须是集中的,这一点上和对商标、域名的管理相同。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网站名称登记上的重名问题的出现,保护网站名称的专有权。目前我局准备先在“红盾315”网站上进行集中登记的尝试,以摸索积累经验,努力将网站名称管理同网站备案登记合而为
一。为了全系统工作领域的拓展,我局准备将网站名称管理作为网站备案登记管理的一部分统一上交到国家局直接管理,以真正实现登记管理的全国统
一。由国家局负责全国范围的网站备案名称争议的仲裁,各省市局实行对网站备案名称的日常监管。
具体的网站名称管理流程主要是根据网站备案登记流程进行设计的,其中变动比较大的部分是网站名称审核。而网站名称的备案登记事项的修改、年度确认,以及网站名称专有权的转让、注销和吊销等有关程序基本上都是以申请流程为依托的。网站名称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4个步骤构成:
1、查询重名。申请人通过上网可以在“红盾315”网站上查询自己所要备案的名称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备案。如果没有,他就可以进行网站备案名称申请;如果该名称已被他人申请备案,申请人要么以其他名称重新申请要么放弃申请。
2、申请人提交备案登记资料。备案登记资料应该由网上提交的电子格式资料和寄交的书面证明资料共同构成。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备案工作应该以收到电子格式资料为准开始下一步的审核程序,书面证明可以在不迟于30日内补交。不能按时补交书面证明或者证明提交有误的,备案申请自动终止。书面材料应该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备案网站,作为申请材料;另一份报备所属的省市工商局,以备将来日常检查之需。
3、备案事项初审。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进行初审,对提交的名称存在“不适宜”的予以驳回。这里“不适宜”主要是指申请的网站名称存在不合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问题的情况。
4、公告。对通过初审的网站备案名称予以公告,接受全社会的异议。公告公布之前负责备案工作的网站应该首先通知各省市局将要公告的网站名称以及相关的情况。公告期内,他人对网站名称的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各省市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凡合法通过以上四个步骤的申请人享有对所申请的网站备案名称的专有权,受工商机关的保护。
一是网站名称备案管理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局原先提出的设想,网站备案登记只限于经营性网站,但是这个范围对于网站名称管理就显得狭窄了。如果我们不把非经营性网站纳入网站名称管理体系就会留下一个非常大的缺口。那样不法分子就有可能在网站备案名称中抢注著名的非经营性网站的名称,以非法获利;同样的他们也可能打着非经营网站的旗号使用已经备案的经营性网站的名称,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这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无法仅在经营性网站范围内保护经营性网站的名称了。从根本上讲网站名称不存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分,因而应该由一家政府机关统一实施管理。
二是网站备案名称同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的解决。建立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就是要在各种有关网站名称的纠纷尚处在萌芽的状态的时候就建章立制。我们准备明确一些条款对企业的全称、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也计划对现有的网站的名称进行了使用在先的保护。
网站作为一个虚拟的网上主体将来很有可能从它相对应的有形市场主体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网络经济的真正实体。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目前我们抓住网站经营的准入权、网站名称的管理权就等于是抓住了一个潜在领域的管理核心。20年前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是从对法人经营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工作着手逐步成为整个有形市场监管的主力的。我们现在应该以同样的态度去对待网站的相关管理,充分利用目前管理上存在的真空,努力控制网络监管的制高点。(北京市工商局长王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