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备案
1、网站性质为个人,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个人签名)、照片。
2、网站性质为企业,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照片外加营业执照。
域名备案审核时间一般是20个工作日左右,若是在空间域名网络购买虚拟主机,一般七天左右即可协助域名备案完成。审核成功后即可正常访问。
专项备案BBS等电子公告于年7月9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放下管理层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中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方式一:网站主办者登录部级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网站主办者通过二种登录方式登录到服务商企业侧系统,注册用户——>填写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校验所填信息,反馈网站主办者。
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服务商代为报备网站的全部备案信息并核实信息真伪——>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信息——>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省管局系统。
接入服务商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当面核验:当面采集网站负责人照片;依据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核验提交至接入服务商系统的备案信息;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如果备案信息无误,接入服务商提交给省管局审核;如果信息有误,接入者在备注栏中注明错误信息提示后退回给网站主办者进行修改。
(2)网页右侧选择“自主备案导航”,选择接入商所在省、输入接入商名称和验证码,点“进入”;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注:拒绝后,用户请勿为相同网站再次备案(因系统具有冲突检测功能,若再次提交,再次提交信息也将因系统提示信息重复等冲突检测问题而无法成功提交)。
工信部6月10日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的通告”,通告称,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将于6月启动,系统升级时间为年6月19日18时至年7月25日24时。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向网站主办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站备案服务,提高网站备案工作效率,我部完成了对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改造,并将于年6月启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的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系统升级时间为年6月19日18时至年7月25日24时。在此期间,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停止接收新的网站备案业务,仅提供系统查询服务。6月20日起,新申请网站备案的网站主办者,通过新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6月20日至7月5日,暂停办理网站备案变更申请。
三、网站主办者可通过新系统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并进入企业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八条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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