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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同时明确了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简称《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相关资料可到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学习下载()。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聘请专家进行评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所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门审批同意。

定级对象的运营和使用单位根据公安机关定级审查的结果,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的相关要求,在测评机构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系统的安全建设及整改工作。

公安机关全程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不符合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


1.系统安全组织机构、三员审查表(系统开发建设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安全组织机构包括机构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分工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规范、章程等,需有单位签章及电子版))


2.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系统拓扑结构说明,安全产品清单及证书。(简要的安全建设、整改方案,需有单位签章及电子版)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信息系统情况》(表二)、《信息系统定级情况》(表三)和《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提交材料情况》(表四)。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
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需有单位签章及电子版)。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以下简称《定级报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每个备案的信息系统均需提供对应的《定级报告》,《定级报告》参照模板格式填写(需有单位签章及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