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备案登记不同于预告登记不享有优先权2010年10月3日,李某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A栋1单元4-2号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搬入居住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2011年元月27日,公司又通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将上述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温雯。温雯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与公司在房屋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2个月后,因一房多卖事发而引发了诉讼。
对于一房多卖,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就其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办理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者获得商品房的权;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先行合法占有商品房屋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权;对既未办理有关物权登记手续,又未能合法占有商品房屋的,由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卖人取得商品房的权(可以是全部支付,也可以是按照合同约定部分支付);对于合同均未履行的,由依法成立在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权。而温雯的手续均在李某之后,故不能获得房屋。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温雯可以要求公司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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