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全面升级和优化合同备案流程,减少企业合同网备工作量,依据《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制度》(连资管〔2016〕20号),该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促使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规范,依据《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1、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下称预售资金)前,应将其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签订的,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需从预售资金中列支的各类合同,报预售资金监管中心(下称监管中心)备案。


2、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进行备案(通称网备),并将合同备案的内容准确完整地填写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表》(下称《备案表》)中报审。


4、合同备案时,开发企业应先将合同备案内容录入《监管系统》,再将合同原件、合同复印件(只提供所需张页,且每张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及《备案表》报监管中心审核。


5、监管中心工作人员须当场对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与合同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核,且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分别进行审核(且其中1名须为合同备案初审人员)。经核对一致的,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


6、合同原件与合同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合同原件当场退还开发企业,合同复印件交监管中心存档并扫描。


7、合同备案审核时,监管中心依据合同复印件对合同网备内容、《备案表》进行审核。合同网备内容及《备案表》审核通过后,由监管中心在《备案表》上填写“合同编号”、“备案表编号”,并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均由合同备案初审人员负责)。备案完成后,一份《备案表》原件交开发企业收存,另一份《备案表》原件由监管中心留存并扫描。


9、合同总额应按照楼栋面积(规划面积或预测面积均可,但一份合同分摊时的口径须一致)进行分摊,若已分摊的合同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则由监管中心综合依据项目进度、房屋销售、企业诚信度等情况进行审批。

10、合同网备时,应按照监管资金类型将合同挂接到相应的监管资金类型下。其中:重点监管资金下可挂接的合同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材料供应合同、附属配套工程合同、设备安装合同、供电工程合同、供水工程合同、管道燃气工程合同、供暖工程合同、绿化工程合同、消防工程合同、人防工程合同、智能化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装修合同、质保金监管协议、其他重点合同共16类;一般监管资金下可挂接的合同有:除重点监管资金下挂接的前15类合同以外,还包括销售代理合同、广告宣传合同、设计合同、借款合同、勘察测绘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其他一般合同共22类;特殊监管资金下可挂接的合同有:商业银行借款协议、非商业银行借款协议。


1、“合同名称”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材料供应合同、附属配套工程合同、设备安装合同、供电工程合同、供水工程合同、管道燃气工程合同、供暖工程合同、绿化工程合同、消防工程合同、人防工程合同、智能化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装修合同、质保金监管协议、销售代理合同、广告宣传合同、设计合同、借款合同、勘察测绘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商业银行借款协议、非商业银行借款协议、其他重点合同、其他一般合同。


6、若合同在重点监管资金挂接时额度不足,需挂接在一般监管资金时,在一般监管资金中挂接的金额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监管项目楼栋号为,合同备案编号为的施工(供货)合同,现经上述两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合同中的以下条款进行变更:将原合同中的,现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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