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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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
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规定,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二是由网站主办者书面向备案地通信管理局提交注销申请。请登录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根据"相关下载"中《浙江省网站备案注销申请表下载》进行办理。
答:网站备案信息由三部分组成,主体信息、网站信息和接入信息。所谓空壳网站,是指网站备案信息中,至少有一个网站没有了接入商信息。出现空壳网站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您原先的接入商将接入信息取消了,新的接入商没有及时新增接入所致。处理办法如下:请及时与您的接入商取得联系,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