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符合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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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查到的购买时间不一样可能有多种原因,第一点:您提供的序列号或串号不正确,他更专业 qq4 1 9 9 9一O2OO 所以回馈回复的查询结果自然就不对了,第二点:您可能买到了翻新机,翻新的机器在您购买之前就被激活了,所以和你实际的购买时间当然就有出入了,第三点:港货,香港的手机走私过来手机和包装盒是分开的,手机是绑在身上带过来,盒子是发快递,然后在把机器放回盒子里二次封装售卖,所以很多手机都放错了盒子,导致你看到包装背面的序列号和你丢的手机序列号不是同一个。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的编号都是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环保局在企业递交申请时,由办事人员当场手填的,这个编号没有太多的用处,而且环保和质检对外的系统中也没有该项内容。
考核及证书发放指南(试行)
1 目的
1.1 本指南介绍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参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人员的考核要求及证书发放程序。
1.2 本指南适用于对参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人员的考核与证书发放活动。
2 引用文件
2.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3号)
2.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机构管理规则》(试行)
3 总则
3.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宣教中心)协助总局科技司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试题库建立、人员考核和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
3.2 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人员的考核并协助证书管理工作。
3.3 总局宣教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 人员考核
4.1 获得总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在每季度培训班实施前,分别向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和总局宣教中心上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的期次、时间等。
4.2 培训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及教材实施培训,并将考核申请(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统一考核的人员名单等)分别上报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和总局宣教中心。
4.3 总局宣教中心根据培训机构上报的考核申请,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并配发相应的试卷。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组织统一考核,并组织统一阅卷。
4.4 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将核准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放至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向总局宣教中心统一申请培训合格证书。
4.5 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可向培训机构申请补考,由培训机构安排参加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组织的下一次统一考核。
5 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
5.1 培训机构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等),并附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核准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复印件,证书申请人员的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上报总局宣教中心。
5.2 总局宣教中心对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统一制作培训合格证书,报总局科技司批准。培训合格证书加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
5.3 总局宣教中心将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至相应的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盖章后,统一将证书发放至证书申请人本人。
6 培训合格证书的转换
6.1 已开展试点培训的省份,试点期间所发培训合格证书可按同一工种通过统一考核后转为总局颁发的统一证书。
6.2 已与省级劳动部门建立了培训与发证工作机制的,可继续按目前方式开展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但培训机构、教师、教材、试题应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机构管理规则》(试行)和总局相应的管理文件进行调整,所发证书应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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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联系认证中心,我国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比较多,可以在网上查询联系,填写认证申请表,认证机构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会对文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认证的企业根据《受理通知书》来与认证机构签订合同。然后付款,认证机构收到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的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然后发放证书。
未说明具体情况,没法解答。
既然是被环保局查的,就直接打环保局电话,询问如何整改,该罚钱罚钱,该整改整改。
确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1. 首先应界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
确定认证范围时,首先应搞清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是整个集团公司还是其中的某个运行单元。
只有具备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运行单位才可以称之为组织,不论其是否为法人。一个更大组织的一部分或一个运行单位可视为一个组织,但前提是必须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了解应关注:
(1)申请组织是否具有对环境控制和改善,并实现其环境方针和目标的管理权限,即是否有权调配适当的财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如果没有此管理权限,则不具备组织的功能,不能单独建立EHS并批准其认证。
(2)了解组织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的管理职责,不能将本属于该组织承担的管理职责随意删除。否则,应进一步界定组织的名称和范围,如组织缩小后,应考虑缩小后的组织与被剔除单元的活动、产品、地域范围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控制的可分性。如果不可分,该部分不能单独建立EHS并批准其认证。
2. 确认申请认证的活动
认证范围对活动的描述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不同的组织其主要活动是不同的,如政府部门的主要活动是行政管理,设计单位的主要活动是XX设计,建筑单位的主要活动是XX施工,运输公司的主要活动是XX运输。有的组织既有生产活动,又有设计、销售或服务等,因此对于组织建立EHS的活动要确认。活动的确认,同样应考虑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控制的可分性。
对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审核而言,申请评审后确认的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所有活动(更具体的活动)均应纳入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如与生产活动有关的管理活动、辅助活动(动力供应、污水处理、材料的储存、废物管理)、办公活动等。
3. 地域和场所的确认
地域、场所的确定应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活动确认后,与该活动有关的组织的所有地域和场所均应纳入审核范围,认证机构以审核证据为依据批准认证的范围。不论这些地域和场所是固定场所还是流动场所,不论其在院内还是在院外都应包括在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对于具有多场所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应包括所有的场所(审核时,可以对相似多场所进行抽样审核)。
4. 考虑组织的环境许可范围
对于存在环境许可活动而未得到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组织,不能批准其认证,不存在认证范围如何表达的问题。组织不能为逃避某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而有意删除某一活动或某一区域,而应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改进环境行为,取得相关的许可。
如果组织为此而缩小认证范围,审核组应特别关注:
组织名称是否相应缩小;被缩小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控制,是否能与被删除单元的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分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