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网络在手,天下我有”,通过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的广泛普及和运用,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了解到全球最新时事资讯,也能享受到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的快捷服务。但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也给社会中部分黑灰产业带来巨大影响。今天分享一则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获刑的案例。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网络犯罪较传统犯罪而言,因其匿名性和隐蔽性而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目的正是为了规制网络空间的正常活动秩序。本罪的表现方式有: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总体而言,利用网络为犯罪活动或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可入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分析,司法实践主要从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前科等情况进行考察。
在本案中,被告人苏某从事的行为便是发布他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违法信息,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远超一万元,故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空间,禁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我们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尽一己之力维护好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构建文明清朗的互联网社会。
《刑法》第287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8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9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10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