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又称“域名仲裁”)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途径和方式。相对于域名诉讼,域名仲裁耗时短,开支少,是绝大部分权利人青睐的方式。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和市场地位的提高,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以及“.中国”是众多权利人关注的域名。但与域名等通用顶级域名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不同,.CN域名适用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对.CN域名仲裁设置了时间限制,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受理针对注册满两年的.CN域名的仲裁申请。
虽然《解决办法》作此限制规定,但实际上已有多个案例证明,即使.CN域名注册超过两年,仍然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域名仲裁,并获得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有多名专家组,根据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突破.CN域名仲裁两年的时间限制,从而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权利人,有效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域名抢注人和部分恶意同业竞争者。
本文针对以下三个案例,对注册满两年的.CN域名仲裁案件管辖的理由进行归纳和分析,其中部分案例为本人代理和参与。
该案例首次突破了CNDRP两年期限,打破了.CN等中文注册满两年后不适用CNDRP投诉的限制。在本案裁决中,专家组认为域名转让应视为新的注册,可适用《解决办法》。本案中,争议域名虽于年12月5日注册,若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在年12月5日之后应无法提起域名仲裁。但被投诉人于年6月24日至年7月14日期间通过受让获得争议域名,即被投诉人于上述期间“注册”争议域名,域名仲裁的期限延长至年。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适用《解决办法》的理由如下:
1)《解决办法》第九条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几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均规定“注册或受让域名”,可见只要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客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对于其取得域名的方式,无论是注册还是受让,都是适用于《解决办法》的。
2)参考WIPO的许多案例,专家均认可通过受让取得域名视为新的注册。并且在WIPOOverview2.0对此也有说明:域名转让给第三方视为新的注册……注册的恶意从当前域名持有人获得域名所有权时起算。
3)如果专家组接受域名一旦被首先注册满两年即符合《解决办法》第二条的限制,这样间接鼓励了业界为了绕过法律限制而注册大量的域名和使大量域名被闲置。
4)除了《解决办法》第二条的两年限制以外,投诉人仍然需要提出证据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因此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不会对任何一方制造不公平。
5)《解决办法》第二条的注册满两年的规定只是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并不是一般民事权利的限制,因此任何一方仍然可以就争议解决程序结果去法院进行上诉。
专家组在该案件中,再次认定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适用《解决办法》。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和初始注册于年2月26日。投诉人Airbnb,Inc.主张争议域名和于年1月至年3月间转让给被投诉人,因此适用《解决办法》,该主张获得专家组的支持,理由如下:
1)《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补充规则》的整套体系与规定,是为当事人各方提供一种相对于到法院诉讼便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让任何人,当他/她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对争议域名进行裁决。《解决办法》处理的是恶意的域名注册和使用案件。可见,只要投诉人提交予争议解决机构的事实和理据能够形成表面证供,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就适用《解决办法》。首先受理投诉人提交投诉的争议解决机构即具备管辖权。
2)《解决办法》第二条的注册期限满两年的规定只是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目的在于提醒权利人及时对可能与其权利利益冲突的域名提出投诉,并不是一般民事权利的限制。而且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成立,投诉人仍然需要提出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第九条所规定的注册或者适用域名具有恶意的几种情形。如果专家组接受域名一旦被首先注册满两年即符合《解决办法》第二条的限制,这样既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解决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也简介鼓励了业界为了绕过法律限制而注册大量的域名和使大量域名被闲置。
3)域名争议不能简单以注册商标作为民事权益的唯一条件。投诉人享有利益的标识如果被抢注为域名,也会对投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7)被投诉人未提供真实、准确的域名注册信息,通过受让争议域名,规避《解决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域名规避”。
8)《解决办法》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不会对任何一方制造不公平,任何一方可就争议解决结果去法院进行上诉。
在HKIAC案件编号DCN-中(本人参与代理),投诉人针对的投诉获得专家组的支持。争议域名初始注册于年9月18日,于年3月至7月间转让给被投诉人。专家组认同《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两年”,该条的“注册”应当包括首次注册,以及其后通过受让(转让)方式注册并取得域名,具体理由如下:
1)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下,域名转让构成新的域名注册行为,已被大多数裁决先例所确立,并获得专家普遍认可,被列入WIPOOverviewofWIPOPanelViewsonSelectedUDRPQuestions,SecondEdition,作为专家裁决UDRP案件时的指引,可供参考之用。
2)在《解决办法》下的部分案例中,已有专家认可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见LeisterBrandsAG诉陈秋恒,HKIAC案件编号DCN-及AIRBNB,INC.(空中食宿公司)诉郭兰芝,HKIAC案件编号DCN-。
综上,可见《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满两年”中的“注册”既包括初始注册,也包括转让(受让)而形成的注册的主张,越来越受到专家组的认可,有效地延长了权利人通过域名仲裁打击恶意抢注者的期限,进一步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