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山新中环加热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头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昆山头条公司主张米拓公司存在“小皮面板”等一键安装的方式,因此米拓公司宣传用语中的“免费”应视为双方授权许可的全部内容。首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可见,计算机软件用户在使用软件中负有一定的关注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义务。特别是,昆山头条公司作为建站主体,不仅具有计算机软件专业知识和运用能力,而且其系将涉案建站软件作为履行商业合同的必要工具,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免费”属于米拓公司放弃其获取报酬的权利而不涉及署名权,不能视为米拓公司放弃了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昆山头条公司关于米拓公司“免费”的宣传用语即视为米拓公司同意免费许可用户商业使用且可以去除版权标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用户在米拓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的安装过程中会弹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界面并显示相关协议条款,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上述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表示同意该文本内容。上述安装过程表明,米拓公司提供了许可协议文本。再次,即使米拓公司官网上存在其推荐的一键安装方式,但也属于附条件的许可合同,故米拓公司关于一键安装需以购买相关主机为前提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昆山头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小皮面板”安装或者购买了“无忧主机”,故以“一键安装”方式下载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软件的条件并未成就。综上,昆山头条公司下载、安装涉案建站软件的行为,表明其与米拓公司达成以《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为文本内容的许可使用合意。
网站经营者委托专业建站主体建立网站并支付合理对价,在建站环节网站经营者当时并不知情而无过错,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网站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继续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或者恢复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后继续使用。鉴于网站经营者在建站环节中并无过错,在其披露并证实其委托的建站主体后,不宜判决其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同时起诉请求建站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头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衡山路58号琨华国际商业广场3号楼1336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上诉人昆山头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头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及原审被告昆山新中环加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苏0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昆山头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冲、被上诉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原审被告新中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拓公司系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1.“米拓”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测试;室内装修设计。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
2.“米拓建站”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包装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室内装饰设计。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在米拓公司网站页面中,有“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等栏目,涉案MetInfo软件为其“免费下载”栏目中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上述“建站套餐”栏目中有收费版软件供用户下载使用,米拓公司设置的“买断”商业套餐价格为6999元,用户支付该费用后可以下载软件并去除版权标识,米拓公司在该收费项目下还提供网站维护、故障处理等服务。网络用户在米拓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建站软件时,先下载米拓公司建站软件文件包,然后安装建站软件;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可在自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中安装建站软件,根据自身需求修改并填充内容建立用户自己的网站,该《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部分内容记载: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者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
新中环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加热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设计;加热设备的组装、销售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切割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提供上门安装及售后服务。
昆山头条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页设计、平面设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后勤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网络工程。
2017年6月6日,新中环公司(甲方)与昆山头条公司(乙方)签订《昆山头条科技网站建设合同》,约定由昆山头条公司为新中环公司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服务,服务年限自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费用为3900元。新中环公司于当日向昆山头条公司支付该笔服务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供的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其提交的5.3.19源程序代码中的署名信息亦明确注明为米拓公司。在新中环公司、昆山头条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人。
米拓公司提交的电子证据来源于中立第三方,数据包采用百度取证方式固定,该取证渠道系由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百度公司及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共同出具,其操作方式为取证申请人在百度取证网站上输入取证目标网站网址,随后将由百度取证系统自行操作,取证申请人无取证过程的操作权限,操作过程清洁;百度取证网站识别取证申请人申请后,将使用服务器或服务器集群自动访问目标网址,并将该网站全部源代码及加载资源文件固定并存放在服务器内,故其取证原理合理;百度取证完成取证后将取证结果同时存放于百度及鉴定机构服务器,并对每个文件包生成数字指纹,故其取证结果不易被篡改。本案中米拓公司举示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中标明了取证提取码、签发机构、签发编号、数字指纹、委托人、申请时间、数据类别、来源网站等具体信息,使用上述证据提取码可以从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网站查询获得数字指纹信息,并下载数据包。经核实,查询获得的数字指纹信息与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中标明的数字指纹信息一致,在昆山头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数据包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关于昆山头条公司提出的米拓公司《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对终端用户不可见的抗辩,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涉案建站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后方可在自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中安装建站软件。据此,阅读许可协议是安装涉案建站软件的前提条件,对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昆山头条公司补充提交了6份证据:证据1为米拓公司官网宣传的服务器推荐环境“小皮面板”的截图以及米拓公司修改为“宝塔面板”后的网页截图;证据2为米拓公司官网宣传推荐的“无忧主机”“西部数码”的截图以及删除上述推荐后的网页截图;证据3为2020年9月17日百度电子取证的米拓公司官网宣传页面截图,该截图显示“购买推荐主机,自动安装Metinfo!”,米拓公司对其网站修改后删除了上述宣传用语,更改为“遵守《许可协议》即可免费用于商业网站!”;证据4为2020年9月17日米拓公司官网首页截图,显示“高端、开源、免费、专业”字样;证据5为2020年9月11日米拓公司官网首页截图,显示“40万企业用户推荐!”“Metinfo是企业网站建设第一品牌”“是企业免费网站建设的最佳选择”等字样,上述宣传用语在米拓公司网站后续宣传中予以删除;证据6为米拓公司官网发布的视频和教程文档部分页面截图,2021年2月23日百度取证显示米拓公司官网显示“快速修改底部信息。直接点击内容文字上可视化修改的图表,即可修改内容”,米拓公司修改其网页内容后显示“购买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版后,可以修改米拓企业系统前后台版权信息”。昆山头条公司提供证据1至证据3拟证明涉案软件存在一键安装且不弹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情形,该种情形下用户不受该协议的约束,可以免费使用涉案软件。昆山头条公司提供证据4至证据6拟证明米拓公司以免费作为宣传的重点,误导用户下载使用继而提起诉讼,属于“钓鱼式”维权。
昆山头条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米拓公司官网中关于“小皮面板”一键安装、米拓公司调整价格以及米拓公司大量招聘律师进行批量维权诉讼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因上述事实的认定涉及证据的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其对证据的采信结论在原审判决未具体写明有关待证事实并无明显不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米拓公司、新中环公司均无异议,昆山头条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应当适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昆山头条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以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明确记载的免费使用范围为“将Metinfo应用于非商业化用途或个人网站”。前已述及,昆山头条公司将涉案建站软件作为履行商业建站合同的技术工具,明显不符合“应用于非商业化用途或个人网站”的情形,故在未获得米拓公司商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昆山头条公司关于可以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昆山头条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享有的涉案建站软件的复制权,并无不当。《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还明确约定了未经书面授权须在软件页面页脚处保留版权标识的条款,该条款属于对署名权的约定,昆山头条公司未按许可协议约定的署名方式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信息,损害了米拓公司就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享有的人身权能,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作为涉案建站软件原始权利人与该软件之间的天然权源联系,将可能对米拓公司后续就商业推广使用涉案建站软件可能获取的包括广告效益等在内的财产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昆山头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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