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投诉: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
答:咨询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30;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3: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答:备案流程:一是外省市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到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服务网点办理“法人一证通”,并进行网上注册;二是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点击“市住建委”模块中“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条目,进入上海市建材监管信息系统填写建材备案申请相关内容并提交,同时应当上传备案相关资料;三是完成备案申请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上海市建材监管信息系统直接打印本企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
1、常见错误: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在网上办理建材备案申请时,未同时上传建材备案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正确做法: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一网通办系统,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提交建材备案相关资料。
2、常见错误: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填写的备案产品规格等级型号不规范。正确做法: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填写的备案产品规格等级型号应当参照申请页面内规格等级型号模板里的内容填写。
3、常见错误: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在填写备案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时,未填写备案产品的主要检测设备。正确做法: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在填写备案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时,应当准确填写备案产品的主要检测设备。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726号)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相关信息应在建材信息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各方对建材使用和监管情况的监督。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三)需要办理本市建材产品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提供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手续。(五)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建材供应商应在备案有效期截止日前90天内办理换证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便捷备案程序实行网上直接换证:
1、在备案有效期内,无违规行为的;
2、在备案有效期内,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遵循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的原则,优化建材备案手续,在相关行业协会设立服务窗口(见附件2受理服务窗口和备案产品类别)受理建材备案。市市场管理总站对相关行业协会备案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1、对申请备案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备案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意见;
2、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应当如实在系统中提交真实材料或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资料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本办事指南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