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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信罪”?一不小心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你知道吗?公民将持有的自己或单位名下的银行卡,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是有人告诉你,将闲置的银行卡卖给别人,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300元一天日结?你可能上骗子的当了,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人认为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留着也没用,出售还可以卖几个钱,殊不知,如果收购人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你也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以学生、无业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的人群居多。他们往往社会阅历不够,或是贪图“蝇头小利”,殊不知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上的一环,沦为“帮凶”。他们利用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充当跑分的“工具人”;或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无形中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该行动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亦是出重拳、下重手。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自己也搭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湖北宜昌,一女子经营花店为生,通过线上平台接了一张大单,客户要求定制一款附带万元现金的礼品,双方沟通后,客户还通过银行账号直接转账,女子很是高兴,可隔天就有警方上门,认为女子帮犯罪团伙洗钱。
张女士是一家花店的老板,平时会在线上接单,为了能够扩展更多的客户,自己学会了很多摆花的技巧,还支持线上转账。
某一天,张女士接到一名男子的好友申请,对方声称要为领导定制礼品,里面要装饰万元现金,为了表示诚意,可以提前转账。
一万元的订单对于张女士来说,是一个赚钱的机会,看出男子很有诚意,于是同意了这一笔的交易,殊不知危险即将到来。
就在张女士完成交易的第二天,张女士的银行卡被冻结,询问了银行客服才知道她的账号出现问题,涉嫌有非法资金进入。
然而,男子向张女士转账一万元,张女士取现后装饰成万元现金的礼盒,对方再支付张女士的费用,这看起来并没有什么问题!
张女士对此不理解,于是找上了民警了解,才知道这是新型的一种洗钱方式,通过和陌生人的转账,达到将涉案金额转移的目的。
得知前因后果后,张女士只能将她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告知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强调,新型的犯罪方式正在不断更新,希望引起注意。
有人认为,线上转账交易,是很常见的方式,难怪张女士无法辨别异常,因此,办案人员就此事进行乐趣。
原来犯罪团伙会先向商户要收款方式,诱使受害者向账号打款后,让商户提现包装成其他产品,最终成功洗白。
目前,张女士已经向警方提供相关的证明,申请解冻自己的银行卡号。
1.犯罪团伙利用商户来进行犯罪,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犯罪团伙被抓获,将面临什么处罚?
《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之中,犯罪嫌疑人先是向张女士透露要订一万元的订单,之后在陆续操作连续的犯罪情节,是属于知情人,如果单纯只是提供帮助,那么对方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2.张女士的银行卡被冻结,向警方说明原因,是否可以解冻银行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结合本案的情况,张女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犯罪团伙的洗钱受害者,公安机关在查询的过程中,可以对张女士的银行账号进行暂时的冻结,等到排查张女士提供的情况属实,将在三天内解封。
3.在视频之中,公安机关也提醒了其他商户小心类似的情况,张女士只要证明自身没有问题,就可以解除银行卡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规定: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在本案之中,张女士可以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根据实质性证据来表明自身的情况,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团伙洗钱,确定了并无违法所得后,可以当做是一次诈骗案例普及,避免其他商户上当受骗。
最后,诈骗团伙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有经营店铺的人员一定要小心注意,莫名要求转账和提供一定报酬的,一经查证,都有可能涉嫌到帮信罪,构成刑事犯罪,到头来毁了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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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随意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犯罪!】
所谓“帮信”,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出借自己的实名制手机卡、银行卡或者身份证,认为轻轻松松赚取成千乃至上万元。停!先收起你蠢蠢欲动的心!
今天我们来讲个真实案例。
2023年2月份,曲阳网警根据县局下发线索:辖区居民刘某某涉嫌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经民警初步核查:刘某某存在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确系存在违法犯罪嫌疑。民警通过多次上门劝说,耐心向刘某某及其家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2月18日刘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嫌疑人刘某某供述在2022年12月份时,经一微信好友介绍:称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对方使用,自己就能轻松获利,并承诺如果用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转账,给百分之三的提成。刘某某听后便答应下来,就把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丈夫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共计六张银行卡都出借给对方。12月21日刘某某携带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以乘高铁方式来到对方交易的地点交易。双方见面后刘某某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手机银行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使用。
最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银行卡涉案金额42万余元,共计从中获利1.6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曲阳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警提示:
取财有道方心安,违法获利必受惩。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把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财产安全,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被追究法律责任。在面对他人给予的蝇头小利时,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清醒的认识,不为所动,切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否则,很可能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如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每月34000多元返利?】 前两年,邓女士贷款筹集130万投资了戴尔服务器云存储空间托管运营的项目。不过,投资项目近两年,对方承诺的高额返利却没有兑现。“现在贷款还不起,信用卡也还不起了”。重庆运营公司的负责人说,公司现在运营困难,全国很多客户都没有返利。网页链接
浙江绍兴,在家看电视居然犯法?男子发现可以看境外节目的机顶盒,于是自己改装售卖,获利450万,没想到警察找上门了。
袁先生是个打工族,不甘屈于人下,想要自己创业,于是就直接辞职,转做卖母婴产品,然而市场不景气,加上袁先生又没有经验,投进去的钱都赔了。
无意间,袁先生发现了网上的广告,可以售卖机顶盒,一个就能赚300。起先袁先生觉得是骗人的,一个机顶盒怎么能赚这么多。
但还是按耐不住好奇之心,于是自己买了一台。回家后发现,原来这台机顶盒,可以看到境外节目,只需要自己改装线路,设置一下就可以了。
袁先生平时就爱弄这些电子产品,改装线路对他来说就是小意思,况且这个改装的还没他做的好,嗅到了商机,袁先生决定从这条路入手。
先是购买了一批机顶盒,然后自己改装好,在网上放出广告,从销售到售后,全部都是袁先生自己一人搞定,买家买回去有什么问题,袁先生都能给处理。
很快销路就打开了,后来一天的营业额,就能达到2万。随着销量上涨,机顶盒供不应求,袁先生一个人,无法批量购买机顶盒,于是就开始联系厂家。
经过一番努力,终于找到了三家品牌,可以给他供应机顶盒,随着货源的稳定,袁先生的销量更高了,此时的袁先生沉浸在数钱的快乐中。
后来袁先生被举报,警察直接在家里,当场收缴了91台机顶盒,这些机顶盒全都可以连接境外节目,顺着袁先生的销售记录。
警方找到了55个卖家,和2206个买家,都曾出售或购买过境外机顶盒,而袁先生在中间,获利450万。
抓获后,袁先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警方调查,袁先生将300元成本的机顶盒,以1480元售出,从中牟取暴利。
出售和购买的人,都知道是非法的,因此他们只在内部传播,就是怕被举报。不过由于袁先生动作过大,还是被发现了。
袁先生表示非常后悔,虽然知道是违法行为,但觉得自己只是卖个东西,也不会有什么影响,抵不住诱惑,还是这样做了,现在被抓,自己也认识到了错误。
可能有些人不懂,为什么看个电视就违法了。袁先生购买机顶盒并不违法,但他私自改装,需要绕过网络监管才能搭建。
国家对于境外的网站是屏蔽的,因此我们平时正常上网,是无法看境外节目的。不管出于任何目的,哪怕只是浏览境外网站,都属于违法行为。
袁先生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依然这样做,并且从中牟利,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那么从法律而言如何认定呢?
1、袁先生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先生私自改装机顶盒,属于破坏电视设施,将改装的机顶盒在市场上售卖,危害社会秩序。从中获利450万,远超立案标准,除了要没收财产外,还要承担罚金,面临有期徒刑。
2、为袁先生提供机顶盒的厂家,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厂家是否共同犯罪,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明知袁先生的行为,依然为其提供产品,则为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情,厂家销售机顶盒是合法的,将机顶盒改造,属于袁先生的个人行为,与厂家无关。
3、作为公民,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制度,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检举和揭发不良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访问境外网站,很有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人,被盗取账号密码的原因。其次容易受到,境外不良信息的干扰,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作为公民,要积极维护网络安全,从自身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发现不良网站,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及时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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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谨慎使用自己的微信号,用途不当可能涉嫌犯罪!甘肃玉门一大学生出租微信号获利40余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今年22岁的大学生邓某,家住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2020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邓某看到了有人打出广告:“出租个人微信号可以轻松赚取200元。”
作为一名有本科学历的大学生,邓某断定要微信号的人会拿自己的微信号从事非法活动,但是面对金钱的诱惑,邓某最终还是妥协了,他将自己的微信号租给了“上家”,成功从“上家”处收到了200元。
此后,他又联系了王某、潘某二人,并将自己出租微信获利的事告诉了二人,二人同意也将自己的微信出租给“上家”,拿到钱后,邓某留了一小部分作为抽成,将剩下的大部分交给王、潘二人。
尝到甜头的邓某不仅没有悬崖勒马,反而产生了一个更加大胆的想法。
把微信账号和密码借给别人使用一段时间就能获利,并且是“零成本”的营生,为啥不扩大规模呢?只要发展下线形成供应链,自己作为产业链顶端的人,就能通过抽成轻松获利了。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邓某联系了陈某、王某2等人作为“代理”,先由“代理”联系出租微信号的人,再由邓某统一将有意向出租微信号的人拉入其建立的19个QQ群。
待“上家”需要微信号时,邓某再通知QQ群内成员,以扫码登录方式将各自微信号提供给“上家”用于电信网络犯罪。
在此期间,邓某甲通过银行账户收到“上家”租用微信号费用404887元,通过微信、支付宝给下级“代理”及出租微信号的人支付费用287819元,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17068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邓某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邓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邓某系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建议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7068元。
邓某是一个本科院校的在校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本应用学到的知识来回报社会,从而实现他的人生理想,谁知因自己的一时贪心断送了大好前程,给社会也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实在是令人惋惜。
关于这起案件,您怎么看?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实践中有很多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U盾等金融账户信息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行为,也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莫因恶小而为之,莫因善小而不为。”您的点赞、评论和转发会让更多的人看到这篇文章,也希望大家能从别人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得到警示。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关注阿甘,读故事、学法律、品生活,下期文章再见!
运维呢?开发部署完就结束了吗?//@Jackhuang80:哇,好专业的回复。我会用visual studio 写azure foundation 云原生应用,但是看了一下微软的价格好像没比租ECS便宜[笑哭][笑哭]//@啊藻ka:大多数云用户成本高的原因是因为不懂云不会用,他们的架构和运维人员大都是传统服务器托管时代过来的,喜欢租虚拟机,云原生的都不用,什么都自己搭。按量计费和弹性伸缩用的也不好,更喜欢包月那种,大量资源买了其实占用率很低。并不像买房和租房的区别,因为把云用好还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租房是个人就会。更像很长的路途自己开车还是租个飞机,租飞机单价低,但是学开飞机或者租驾驶员很贵,除非你自己会开飞机。真正做一个合格的CTO,对自己公司的业务场景有深刻的认识,对自己手下开发和运维人员的能力模型也有深刻的认识,对自建和上云的综合成本有深刻的认识,然后做出合理的决策,这个要求其实非常高。显然文章中提到的几个CTO根本没这个能力,最后成本高了,把锅甩给云厂商,这个套路太熟悉了[大笑][大笑]//@Jackhuang80:不能只算服务器硬件成本,还有机房租用成本,IT运维人工成本,随时扩容的风险成本,算上这些再来比价,才知道AWS赚了多少,是否合理。51CTO
CTO看了账单气炸,当场放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