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以及《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邯政规[2018]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商品房交易网络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备案部门)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实施商品房交易网上管理。
项目,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交易信息网站上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每日更新可售房源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各项规定。销售商品房后,按《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收存预售资金,及时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并及时申请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网签合同需双方当面签订,并对合同条款、内容及相关约定等事项予以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以签订合同名义进行套取贷款、借款担保等融资行为。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房源核验并上传购房人的身份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购房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及网签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网签备案工作。对商品房销售后不及时网签备案的行为,备案部门将关闭其网签权限并移交房产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一)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扫描资料并上传;(二)备案部门受理,并核查预告、抵押、查封等信息;
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合同备案信息的,可单方申请。
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不得为购房人的期房转让行为提供便利;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调查核实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对退房的真实性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撤销合同备案信息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
十
三、备案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及撤销合同备案网上公示制度,每月以项目为单位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退房情况进行公示。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购房人投诉集中的项目,向房产执法部门通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十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备案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从严处理。
十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邯房字[2015]42号)和《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通知》(邯房[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