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渝大数据发〔〕19号),政务云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政务云服务实行目录和限价管理。政务云服务目录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目前以《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年版)》中的价格目录为标准,其中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部门在支付服务费用中不得超过限价。
政务云服务目录根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需求、技术、市场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频率不低于1次/两年。
(二)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选择云资源。服务目录中没有的云资源,在目录中选择功能和配置相近的进行适配;不能适配的,经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由各政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实施。
对政务部门自行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政务云平台应当提供必要的兼容环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政务云服务商应当积极配合政务部门自行采购产品或者服务的部署。
(三)政务云平台实行按月计费。起始时间以相关政务部门确认的云资源配置完成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以相关政务部门确认的服务终止时间为准。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折算。
(四)各政务部门与政务云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云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原则上本年度产生的服务费用在当年完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