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接入服务商的企业侧网站备案系统,向管局侧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
所需办理材料请向接入服务商咨询,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的链接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右侧的自主备案导航获取。
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系统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通过备案系统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由接入服务商在企业侧系统内提交备案注销,用户下载注销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填表说明进行操作。
请在工信部备案系统内使用找回备案密码或者修改备案密码功能自助找回,如无法收到密码找回信息,请下载找回备案密码申请表(附件2),并按照填表说明进行操作。
近期接到部分用户反映,有不法分子冒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以“涉嫌发送违法短信、电话号码将被冻结”、“身份证被盗用办理电话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郑重提醒:我局不会以任何形式告知用户冻结电话号码或索取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如接到此类电话或短信,请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谨防上当受骗。
主办单位: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36号邮编:650011联系电话:0871-6353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