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所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资格:(1)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2)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6省(区、市)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证券、航空、物流);
(3)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4)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5)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6)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7)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单位。
(8)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人资格:符合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规划用途。详见《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下面对几类常见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在一定时期内,电信主管部门能够核配的码号资源总量受《电信网编号计划》所规划的各类码号资源总量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及时修订《电信网编号计划》,以满足电信行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的需求。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码号使用申请表和对应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材料,详见下载后办事指南-
九、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步:了解政策法规
(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及所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电信网编号计划(2017年版)》;
(4)《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5)其他相关码号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咨询电话:12381转3)。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服务指南》及《申请表》模板的要求准备一份纸质版申请材料。第三步:提交申请
1、申请人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ndex),按要求提交单位资质证明信息,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2、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电信业务资源综合管理系统”,选择相对应的码号申请入口,在线填写网页申请表单,按照提示要求上传一份申请材料的扫描文件(电子版)。第四步:受理审核人员登陆码号系统,对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申请材料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五步:审查、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步:结果公示及领取证书具体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结果制作《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在10日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对外公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颁发结果和领证通知。申请人按照领证通知要求,来人领取《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并递交一份纸质版申请材料。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审批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