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按认购定金协议上标明的合同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预定将自动 已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按认购定金协议上标明的合同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认购预定将自动撤销,该房在网上公示的状态恢复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及防伪条形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网上登记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网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凤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