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执照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税务登记证 当地国税、地税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标准备案
"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局"
厂房基础建设
锅炉安装证合格 "市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
地磅检验合格证 "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局"
计量设备检验合格证 "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局"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技术监督局
网络运行
调试生产
产品检测
产品委托检测 市级饲料办检测中心
产品保险
产品免税证
(一)提交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说明命名的依据;
2、新产品研制的目的和依据;
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资料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或培养基规格;
5、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7、饲喂试验报告;
8、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10、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一般毒性、特殊毒性、环境毒性和残留毒理等。创新型产品必须在国内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国外正式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国内移植型产品应提供靶动物的安全性试验资料;
12、主要参考文献。
(三)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
2、必要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三)、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4. 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 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6.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需要国外提供卫生证,检测报告,中文标签,装箱单,贸易合同,发票这些单证 0755-3358 0923 国内这边需要中文标签备案,企业备案,报关报检,贴标,商检,出卫生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另外主粮产品需要有农业部颁发的进口登记证,境外生产商需要办理“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备案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根据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要求进行相关备案登记。
进口登记依据: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款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作为业内企业为关注的变化之
一,新《办法》在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进口准入依据:根据质检总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准入国家(地区)名单”来查询进口的产品(企业)是否在名单中。若没有,需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产品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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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可从直观上加以鉴别,如标签。除部分单一饲料,如玉米、豆粕、麸皮等(饲料原料)不须加贴标签外,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均要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加贴标签。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玉米、小麦、豆粕等除外)包装上应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有不同的检测分析方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视不同情况,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饲料质检机构对所经营和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测分析。这些机构有: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饲料质检机构。
填表说明
1.《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适用于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企业。本表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2.本备案表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企业上报省饲料管理部门一份,承担审核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3.企业名称和合格证编号:按企业取得的《合格证》上的信息填写。
4.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可以有效联系到的企业负责人为准。
5.生产情况:按上一年度企业的生产实际填写。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按产品名称填写;其他企业按产品类别和产品系列填写,产品类别分为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系列按饲喂动物划分。
6.企业情况变更及说明:凡《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中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情况,管理、技术和持证上岗人员,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化)的事项均应如实填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
7.提供的证明材料目录:凡涉及变更的事项,需按《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作为附件随本表一起提交。
8.法定代表人签字: 非法人机构的企业,应由所属的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9.省级以下饲料管理部门意见: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饲料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报表、当年饲料管理部门对企业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等情况,填写上报备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