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代理商域名代理商对代理网页的侵权


软件代理简单的就是说有偿代理别人软件,与其它代理严格来说没有区别,只是物品不一样而已。

1、软件销售商只销售软件产品,不负责后续的实施、服务等工作;

2、软件代理商即销售软件产品,也进行实施、服务等工作,也会承包软件厂商卖出产品的实施服务工作。

3、有时候将从事软件产品版权登记代理称之为软件代理

着中国信息化普及,中低端市场对管理信息化的需求也逐年增加。年以前,中小企业应用管理软件情况少之又少,一个小城市里难得找到几家;使用管理软件的都是一些规模型的大公司。而今用上管理软件的企业比比皆是;有的使用进销存软件,有的使用仓库管理软件,有的使用客户关系管理软件,有的使用财务软件等等,应用范围也极为广泛。从而也带来了管理软件代理的蓬勃发展。

但是要成长为一个优秀的软件代理商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事。在-年间,应该说做软件代理是件挺容易的事情,特别是进销存等中小企业软件代理,相对来说门槛低、成效也快、利润也高。哪有利润人群就往哪跑,市场总是这个规律;中小企业软件代理商市场一下子也涌入了大批商家,客户的选择余地也增加了,中低端管理软件市场也上演了最为激烈的价格战。浴血奋战、几经折腾;支撑不下去的转行或者退出;支撑得下去的也走得艰难。

通过了大量的代理商案例和深入分析,总结了几个发展得比较成功的软件代理模式,可能会对你有所启发:

一般来说,省会城市市场都比较大,机会也比较多,大的市场有足够多的机会来维持公司的发展并做好资金和客户的积累。期初不建议多面展开:今天做餐饮软件、明天做财务软件、后天考虑ERP、大后天做杀毒软件;如此开展工作,只能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相对于省会城市和大城市来说,二级城市市场没那么活跃,此时可以考虑发展相关的产品,在精力和时间上也分配得过来。比如可以考虑代理一些餐饮软件[1]、收银软件、做一些常用的办公耗材、给客户零散装机,甚至可以给客户做IT相关的有偿技术支持服务等;这样的业务模式相对来说可能会更合理一些。

不管是在省会城市还是在二级城市,做软件代理,客户的积累和深入挖掘就是代理商持久发展的根基。客户的积累和挖掘,在于客户的管理和梳理上。在其所在地,市场集中在哪里,有哪几条街道,每条街道上分布了哪些商家,是否在使用软件,使用什么软件,都做了详细的梳理和记录;对意向客户的整理和回访,更是有条有理;对老客户的服务上,也做到了极致,让“客户都觉得不好意思了”(当然客户也分清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服务标准),老客户转介绍客也是常有的事。

个企业就有种模式;对于软件代理商来说,根据经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好产品和主攻方向、逐步积累和挖掘客户;借力软件这个媒介积累客户、达到一定量后进行二次开发客户,我们相信你的企业将会有更大的成功概率!

原告:张引元委托代理人(二审):迟菲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加民委托代理人(一审):李俊鹏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引元自年入市炒股,积累了一套股票投资技术分析方法,并将分析方法中主要数据指标之间的关系以自己独创的公式反映出来。开始,张引元与任永生共同手工验算并应用该公式。为更方便、快捷使用上述方法,张引元欲将上述方法以计算机软件方式表现出来。于是,先由任永生同学为其编制了一个简单程序。但该程序过于简单,无法实际应用。许加民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提出试试看。后经张引元与许加民共同努力,鑫光技术分析软件得以开发成功并应用于张引元成立的引元工作室中,代表工作室其他成员共同炒股。软件封面明确标明“系统设计张引元编制人员许加民”。在整个程序编制过程中,张引元提供了软件设计的整体思路与框架,许加民仅是将这些思路以计算机语言的方式实现。软件开发成功后,许加民留在工作室专职从事软件的维护与修改工作,并领取月薪800元的报酬。后许加民擅自将鑫光软件源代码带走,并对引元工作室电脑中的鑫光软件编译后程序设定时间限制,使该软件于年10月13日后瘫痪。为此,张引元多次与许加民协商未果,无奈诉至太原市迎泽区法院。

二审过程中,张引元吸取一审过程中未聘请律师的教训,委托我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在二审过程中,我针对一审鉴定的不足,申请对软件进行补充鉴定,鉴定内容为:鑫光软件的核心公式、股票分析方法、股票数据是否来源于张引元;张引元是否参与了鑫光软件的设计。经太原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于年9月11日出具()并法鉴字第7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鉴定书认定:我中心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和召集原、被告人、证人核实"鑫光"股票投资技术分析软件设计所依据的公式、分析方法、原理、数据来源,并进行了鉴定。

(1)张引元所提供的该软件的计算公式、资料来源、设计思路与软件实际应用进行对比,其提供的计算方法与软件使用方一致,(见司法鉴定书()晋法司技字17号),我中心经调查、核实、论证、得出的结论与以上鉴定意见一致

(2)张引元提供了大量设计该软件的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支持该软件起核心作用公式的产生。

(3)证人任永生证明张引元在与许加民合作之前张引元就已经发明该软件的核心公式,并与其编程和试用,表明核心公式由张引元设计。

(3)张引元提供了该软件的设计思想、该软件与其它软件的区别及该软件存在的问题。并能对该软件核心公式的参数意义和产生过程作一合理的阐述。

我在接手此案后,面对着一个十分棘手的局面。首先,从当事人角度看。张引元对法律并不十分了解,且在一审过程中未聘请律师,因此,他起诉时未能意识到著作权问题,诉讼请求为:判令许加民返还所占有的鑫光软件,并赔偿误工和精神损失。基于这样一个诉讼请求,张引元在一审过程中未能适用著作权特有的法律规定,没有抓住本案的核心。二审代理过程中,向其解释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好他的思想转变工作以更好的配合我的代理活动成为本案一个特殊的难点。其次,从一审有关法律文件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对鑫光软件进行了鉴定。由于该鉴定中心在山西省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因此,推翻该中心的鉴定存在很大难度。而该中心的鉴定从表面看对张引元十分不利。同时,一审判决也是本案的一个不利因素。由于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引元的所有诉讼请求,因此,二审改判等于对一审判决的完全否定,这自然也具有相当的难度。面对这种局面,我依照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凭借自己计算机应用专业大专毕业、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这一跨学科优势,依靠自己编程的经验与专业知识,对该案所有材料进行了深挖。果然,通过深挖,出现了柳暗花明的局面:

1、张引元在一审过程中虽未提出著作权请求,但其出于老百姓朴素的公平观念提出了返还软件源程序的请求,该请求与确定著作权后的处理结果不谋而合。其次,省高院鉴定中心鉴定书虽做出了表面对张引元不利的结论,但该鉴定是由计算机专家做出的。显然,计算机专家对于许加民完成的计算机语言部分十分了解,而对于张引元完成的股票分析方法、公式、资料来源等则是外行。由他们做出的鉴定书无法确定张引元是否参与了鑫光软件的设计是十分正常的。本案有必要聘请证券、股票分析方面的专家进行补充鉴定,以确定张引元是否参与了软件设计。再次,高院鉴定书虽未确定张引元为软件设计人,但表述了张引元为设计人的可能性,也并未否认张引元参与设计。最后,一审判决未能适用著作权的特有举证原则,存在明显的差误,为二审改判留下很大余地。为此,我设计了如下代理方案: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本案高院鉴定书认为鑫光软件的署名是否修改无法确定,张引元有参与软件设计的可能。这一结论表明本案无任何相反的证明表明软件署名为假,因此,软件应为张、许二人共同开发。一审法院使用了一般案件的举证原则是错误的。

申请由证券、股票分析专家对鑫光软件设计所依据的核心公式、股票分析方法、功能、数据是否由张引元设计、提供进行鉴定,从而确认张引元是否参与了软件的设计。

找到最早与张引元一起对鑫光软件依据的股票分析方法进行手工核算的任永生,以及为张引元开发过简单程序的任永生的同学。证明张引元在认识许加民前就已经开发了该股票分析方法与公式。找到张引元与任永生最初验算公式的原始手稿。整理张引元收藏的股票数据资料。这些资料在省内甚至全国都可称为十分全面,远远超过目前市面上流行股票分析软件的资料。因此,这些资料来源在一定范围内只有张引元可以提供,许加民完全不掌握这些资料。在上述代理思路下,我为张引元制作上诉状并申请补充鉴定。通过向法院讲明有关情况、出具有关证据,最终说服法院接受了补充鉴定申请,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补充鉴定。由于该案在山西省属首例,鉴定中心也无任何先例可循。鉴定中心为此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了解、调查与研究,最终接受了我在鉴定申请中的意见,聘请股票分析专家对鑫光软件从股票分析角度进行鉴定。由于股票分析专家们对股票分析的透彻理解以及对股票分析软件的熟练掌握,因此在鉴定过程中,紧紧抓住股票分析软件设计中股票分析的核心部分进行鉴定。最终确定了张引元参与了鑫光软件的核心设计。在二审过程中,许加民没有聘请律师。他提出张引元提供的是软件设计思想,而思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此作为抗辩理由。针对这一观点,我指出:张引元不仅仅提供了软件设计思想,而且通过张与许的共同劳动,已经将这些思想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固定下来。该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张引元通过将自己的思想以软件系统设计这种劳动方式变为鑫光软件的框架,许加民又通过将框架以计算机语言的方式变为可执行的计算机程序。他们二人的劳动均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对于一个股票分析软件来说,股票分析是软件的生命。张引元所进行的股票分析部分、数据部分、功能部分的框架搭建是独创性的,是他个人炒股经验的总结,也是鑫光软件不同于其它软件的地方。许加民完成的部分仅是以计算机语言实现框架,这一工作是绝大多数编程人员都可以实现的。从这一角度说,张引元在鑫光软件的设计中起主要的作用,其著作权不容剥夺。通过我的上述代理活动,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上诉意见,认定了软件为张、许二人共同开发,张、许二人对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并最终判令许加民返还张引元鑫光软件源程序一份。至此,我胜利完成了本案的代理。

山西作为一个并不发达的内陆省份,软件开发业远远落后于发达的沿海城市。但本案涉及的股票分析软件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优于国内其他股票分析软件,在主流软件尚不能追踪庄家时,鑫光软件已经具备了这一功能。可以说,鑫光软件是山西省软件开发业的精品。因此,本案处理的好坏,对于山西省来说,比其他发达省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实际上,该案涉及的法律规定并不复杂,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与著作权归属的确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对于软件是否受法律保护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是,软件以什么样的法律进行保护各国却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法律中,软件可以依据专利法进行保护。但是,随着法律的发展以及软件纠纷的增多,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软件开发由于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利于操作。因此,各国法律倾向于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我国也采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通常,软件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年6月四日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一步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做出了极具操作性的规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独开发的软件: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

2、合作开发的软件:有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无协议的,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委托开发的软件:有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无协议的,著作权由受委托者享有;

4、职务行为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依据上述规定,本案涉及的软件应受法律保护无可非议,软件开发过程中,张、许二人投入了“独创性”的劳动,因此,该软件属于二人共同开发。二人事先无书面协议,故该软件著作权由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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