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要看你们公司规定的是什么时候了,法律规定工资可以在下月30日前发放,今年的八月十五是27号,如果你们公司规定的是每月25号发工资的话,八月十五肯定发,如果你们公司规定的是28号发工资的话,看老板好不好了,好的老板一看要过节了,就会提前发
关于工资发放的时间可参照一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工资发放时间,遇到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国家没有对工资发放时间做具体规定。
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公司延迟发工资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律内容,由上我们知道了,实际上,压工资1个月是不违法的,但超过1个月即可视为欠薪。
所以,工资发放必须不能超过结算日30天内。
没有什么意义.一般税务结账日期是25号,公司30号.也就是发放工资应该在1-20号都是应该的.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通常在下个月支付上个月的工资,这是允许的,比如5月的工资在6月支付,如果拖过6月就违反50条规定了。
2、但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在几号发上个月工资,你查查当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资支付条例》,里面会详细规定。例如深圳市的规定是不得超过支付周期7天。(如果周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发;如果周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发)
应该在办完离职手续当天发放工资,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规定下月发上月工资,但员工辞工时应即时给员工结算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有意拖延,员工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