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信息备案系统已备案域名免费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编办、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举办托育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管理。申办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第四条卫生健康、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政务大厅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 字号 托育 组织形式”。申请注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 字号 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发生的登记信息推送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托育机构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1)、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第九条全面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托育机构可以通过电脑端、手机端两种方式全程在线办理。

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4)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5)。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1.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docx2.附件2:备案承诺书.docx3.附件3: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APP二维码.docx4.附件4:托育机构备案回执.docx5.附件5: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