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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準的提高,消費渠道日趨多元化,辦卡消費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用的消費方式。從經營者角度看,不僅可以固定客戶,在可預見的時間內提前獲得穩定的利潤,還可以有效地融資、擴大消費渠道。從消費者角度看,為了未來的消費需求,在可以承受範圍內一次性預付一定金額給經營者,從而享受更大優惠。但在實踐中,經常存在經營者為了促銷,向持卡消費者作出各種優惠承諾,事後又以各種理由不予兌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包氏三姐妹與被告河北某農業科技公司(以下簡稱農科公司)産生退蔬菜卡糾紛,法院一審判決農科公司退還原告會員卡內餘額並返還贈送的蔬菜卡價值。農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廊坊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的判決再次提示採用預付費式的經營者,必須守法誠信經營。誠信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遵循,也是我國公民道德建設的重點,本案的判決,對於正確處理民事主體間經濟糾紛,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參考價值。

年3月,被告農科公司在廊坊市所屬各區縣經營多家會員分店,從事蔬菜等農産品買賣、配送等服務。該農科公司開業時,原告包氏姐妹三人在該農科公司位於廊坊市區的會員店,各辦理了會員購物卡一張,享受以優惠的價格購買農産品及配送服務。

年12月,被告農科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採取會員卡充值贈送行銷方式,向社會公開承諾:凡在該店辦理會員購物卡的客戶,卡內充值元,就贈送蔬菜購物卡12期,每月一期,每期價值99元,合計金額元。該蔬菜購物卡使用須知載明:該卡只限于購買蔬菜使用;使用該蔬菜卡,只有持卡方能消費;該卡不記名、不挂失、不找零、不取現,金額用完由農科公司會員店收回;該卡只能在當月使用,過期作廢。該卡的最終解釋權歸農科公司所有。

年12月14日,包氏三姐妹在上述促銷活動期間,每人向會員購物卡內充值元,每人遂獲12期贈送、價值元的蔬菜購物卡。

年1月底,農科公司經營的廊坊市區會員門店雖開門,但停止營業。年4月,上述門店關閉。此時,包氏三姐妹會員購物卡內剩餘未消費金額分別為.57元、.3元、.29元。另外,農科公司贈送給包氏三姐妹的蔬菜購物卡,每人尚有10期未消費,每人卡內未消費金額990元。

年5月31日,被告農科公司在上述會員門店門口張貼告示稱:受疫情影響及其位於深圳的投資公司資金鏈斷裂,導致公司目前無法正常經營,但公司會本著負責任的態度解決問題,已經與供貨商聯繫,將調送20萬斤大米及部分日用品進店,歡迎大家預定。同時公司將相關情況説明以文字形式,報備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部門。總之,公司會以絕對積極的態度解決問題,不會讓廣大會員蒙受經濟損失。

年6月5日,農科公司再次向會員作出承諾:公司將改用微信或公眾號形式,繼續登記會員卡金額及會員需求的商品,在會員登記的商品達到一定數量後,公司將聯繫供貨商一次性配送至門店,通知會員領取,或直接配送至會員家中。如果會員登記的商品沒有達到供貨商配送數量,未能領取商品,公司保證在6個月內,全部退還會員所交納實際金額。

告示張貼後,農科公司遲遲未予履行供貨義務,也未履行退款義務。包氏三姐妹找農科公司討要説法,已人去樓空,無法與農科公司取得聯繫。包氏三姐妹無奈,于年12月10日,將農科公司訴至永清法院,要求農科公司返還三人會員購物卡、充值後贈送的蔬菜卡內金額共計.16元,並返還各自6個月的利息。

被告農科公司認為,三名原告每人實際充值會員購物卡內金額為元,除去三名原告已經實際消費金額,三名原告會員賬戶顯示剩餘金額共計為.16元,是農科公司應當退還三名原告的金額,農科公司同意退還。原告所訴贈送蔬菜購物卡內金額元,係三名原告充值會員購物卡後,農科公司贈送三名原告的金額,農科公司不同意退還。

永清法院審理後認為,三名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會員購物卡並充值,被告同意贈送三名原告蔬菜購物卡,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會員購物卡內剩餘金額,係三名原告充值存入,被告農科公司同意退還,法院予以支援。三名原告充值獲贈金額,並非三名原告無償取得,如被告正常營業,三名原告可以獲得與卡內金額對價實際利益。被告農科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營業,而導致三名原告應得利益受損,故贈送三名原告蔬菜購物卡內金額,被告亦應退還三名原告。

被告農科公司稱蔬菜購物卡內金額,係被告贈送原告所得,所作不應當退還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考慮到三名原告的損失情況及案件實際情況,對三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個月利息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判決農科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退還原告包氏三姐妹會員購物卡、附贈蔬菜購物卡內金額共計.16元。

農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年10月上訴至廊坊中院,要求改判農科公司贈送三名原告蔬菜購物卡內金額元不予退還。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農科公司贈送包氏三姐妹蔬菜卡的條件是,包氏三姐妹向會員購物卡內充值元,現農科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營業,應當履行退還會員購物卡及附贈蔬菜購物卡內金額義務。綜上所述,農科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資訊化、數字化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各商家的經營方式、方法不斷更新,大量辦卡消費的行銷模式讓人眼花繚亂。這其中既有商家讓消費者享受更優質、更優惠服務的例子,也有商家不誠信、推卸責任的現象。甚至有商家打歪主意,意圖欺詐、坑騙消費者,謀取不當利益,甚至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

廊坊中院法官崔玉永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贈送給消費者的蔬菜卡價值是否應當一併退還。辦卡消費的特點是商家以預付費返利或優惠打折等吸引消費者,消費者預付費後,商家用消費者的預付費作為資本進行經營,進而謀取利益。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三名原告應當享受的利益受損,根據誠信原則,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贈送的蔬菜卡價值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利”是著名的法律諺語,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共識,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任何人獲取任何利益必須通過合法方式,違法行為不能獲利。任何人的預期利益,都要在法律所允許範圍內取得,都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獲利者享有因違法行為所得好處時,法律將追究獲利者責任,至少不會保護。因此,被告因自身原因停業導致的後果,不能由三名原告來承擔。故

一、二審法院都支援了三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的妥善審理,有良好的示範效應,有益於規範社會經營者、服務提供者銷售提前預支金額會員卡過濫的行為,同時也對消費者提前消費購置會員卡的行為提供了理性參考。

預付款消費是古已有之的消費方式,在現代消費社會中更為風行。這源於其本身的“雙贏”特質:消費者獲得價格優惠,商家預先獲得資金從而減少融資成本。因消費者預先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這種合同秩序的維持繫於商家的主觀履約意願和客觀履約能力,故在商事實踐中,這一領域往往因商家違約而糾紛頻發,甚至出現了行政權力介入預付款的監管實踐。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領域的絕大多數市場均為買方市場,激烈的競爭因而在所難免,在預付卡領域,林林總總的促銷方式不斷翻新,且良莠難辨,但其根本目的都在於激發消費者的“慾望”,或者把消費者的慾望宣傳為其“需要”。

本案預付卡消費的特殊性在於,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卡時,商家同時“贈送”其一定價值的“蔬菜卡”。在商家不履約時,購物卡剩餘的金額應全額返還,在情理法上都不存在任何質疑;然而,對沒有消費過的“蔬菜卡”,其價值應如何返還,則可能存在爭議。

本案裁判的核心理由值得贊同。“蔬菜卡”根本不是基於商家贈與的,而是其買賣的一部分,它對應的蔬菜和購物卡對應的其他物,是同一買賣的兩種不可分割的標的物。若不存在買賣,則根本不可能有所謂的“贈與”;若不“贈與”蔬菜卡,消費者就很可能不會購買預付卡。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網路技術的不斷進步,商業儲值卡作為一種新的支付工具在我國悄然興起,走進了千家萬戶。商業儲值卡對於消費者可以享受更多的優惠和更方便的消費,對於經營者可以有固定的客源和更好地推介自己的産品,促進了商品的交易和市場的繁榮。

但在現實生活中,商業儲值卡還存在很多潛在的問題,如本案中門店停業儲值卡不兌付的問題,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儲值卡進行詐騙等等。這個案件的判決對於利用儲值卡開展不誠信經營和賺取不義之財的商家是一個警醒,保護了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促進了這一事物的規範發展,也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決心和力度。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普遍倡導的道德規範,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更是合同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對於商家來説誠信經營是立業之本、興業之道,是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只有誠信無欺才能獲得消費者的信任,才能讓使消費者成為忠實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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