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代理ip平台


一提到“网络平台”你会想到什么?购物软件?订餐软件?还是电影美食点评、美妆护肤交流社区?“网络平台”到底是什么呢?如何划分?本文将从行业现状、法律法规规范情况等角度进行梳理。

【淘宝服务平台】淘宝基于互联网,以包含淘宝平台网站、客户端等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的服务形态向您提供的各项服务)。

【服务概况】您有权在淘宝平台上享受商品及/或服务的浏览、收藏、购买与评价、交易争议处理、信息交流如问答及分享等服务。



2.美团外卖对您就平台服务、交易安全等相关问题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和建设性建议,进行积极研究并予以改进。



3.美团外卖在您与商家或其他用户之间产生争议时,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协助进行协商调解,并在您或商家通过司法或执法机关要求美团外卖提供相关资料时,予以积极配合。



4.其他在本条款及《美团用户服务协议》项下约定的服务,或美团外卖所不时推出的新功能或新服务。

小红书会员服务:会员服务是指会员享受的特殊服务,包括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购买指定商品(即会员专项价),以及其他由小红书明示的优惠措施。



1.本网站由服务方运营,平台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于服务方所有。本协议将由服务方与您签订。



(2)售后:在本网站的交易过程中用户与商家发生售后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退款、退货)时,应双方直接沟通解决,服务方仅为您与商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不涉及您与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若用户及/或商家向服务方提出纠纷处理需求,则服务方会尽量协调双方处理纠纷。

本协议项下的产品和服务是指由Keep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互联网增值、互动娱乐、电子商务、智能硬件和广告等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视频、评论、跟帖、弹幕、图片、软件、技术代码等)。

Keep为用户提供多样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训练课程、跑步、步行、骑行、电商等相关产品,用户可以通过Keep产品使用、分享、购买Keep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电商服务:为满足用户对健身周边产品的需求,本站特向用户提供电商服务。Keep销售的商品均为自营产品。在售产品信息可至KeepApp内的商城进行浏览、查询及购买。

对网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主要)进行梳理(按照时间顺序),我们来看看如何是对“网络平台”如何定义的?

网络购物平台指为各种网络购物(包括B2

B、B2

C、C2C和G2B)提供网络购物交易空间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食品药品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通过前述对网络平台定义的梳理,首先,可以看出无论是实务领域或是现有法律规范中对网络服务主体的概念有很多,如“网络购物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平台”等等,目前对“网络平台”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的界定。其次,各主要网络平台对自身平台的界定主要是基于服务内容的介绍,如电子商务服务(商品及/或服务的信息发布、交易与评价、交易争议处理等)、网络直播服务(观看直播等)、网络音视频服务(视频分享等)、网络社交服务(群聊)等网络服务。同时当下大多的网络平台服务愈发多元化、不仅提供一项服务,而是提供多种服务内容,进行着“混业经营”。如何定性平台性质是件让人纠结的事情。再次,从法律法规规范来看,对网络平台的界定也有“融合”的趋势,如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适用范围条款,不仅包括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包括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再比如年《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如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网络出版服务提供、网络教育服务提供、在线交易(食品、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产品等)信息提供、网络金融服务提供等等。



(1)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借助商务网络,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



(1)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直接面向消费者(用户)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



(2)C2C:CustomertoCustomer,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直接为个人间提供电子商务活动平台的网站,如二手交易平台。



(1)网络信息传输平台:传输服务仅限于对信息的传送,与信息的选择及其内容无关。传输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中操作计算机,这些计算机控制他人信息的数据包在互联网中从信息的发送者到信息的接收者之间的传送路径。传输服务提供者属于完全不参与内容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2)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平台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综合网络平台:不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促成交易方达成交易一种服务,而同时开展不同领域的业务,集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网络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为一体的综合网络平台。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性ICP,目前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1.自营业务: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来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但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了自营业务。



2.非自营业务:相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自己销售或提供服务),主要是平台内经营者(如第三方商家)开展的业务。比如京东POP店、天猫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的模式,第三方商家需要自己运营,自己线上操作,仓储和物流都是自己找第三方物流或者是快递公司合作。

故,经营着自营业务的网络平台往往是“混业”经营,即平台不仅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同时又开展自营业务,与单一的仅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或者纯粹提供开展自营业务的平台相区分。



1.查看路径:以APP举例如何查看用户协议内容,路径:设置-关于淘宝-《淘宝平台服务协议》)。



(1)如仅为提供促成商家和用户之间的撮合交易平台,用户协议的相关表述为“XX平台在整个平台交易中作为信息展示平台,实际交易缔约方为商家和用户”或“XX平台仅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用户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等等。



(2)如“混业经营”(既提供交易撮合服务,又兼具自营业务经营)的平台,用户协议的相关标准为“商城平台运营主体为XX公司,自营商品的销售主体以商城网站页面公示的证照信息为准”或“XX商城平台上的产品和服务由平台主体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商家经营。第三方商家商品的经营主体以页面公示的商家信息为准。为方便表述,商品及服务的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为“销售商”。对于明确标明为第三方商家提供的商品,开具发票、发货配送、售后服务均由用户所选购商品的商家提供,平台将不承担前述义务及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如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一般办理的资质为:ICP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



1、平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区分:自营业务商品页面有“自营”标注,或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商品由平台发货和提供售后。非自营业务商品页面有“非自营”标注,或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商品由第三方XX发货和提供售后。

可以参考发票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如自营店的发票由平台主体开具。第三方卖家销售的商品由卖家开具并邮寄发票。